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
- 原告
-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楷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6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6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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