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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7號

原告
昶輝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美雲 同上
被告
顏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8,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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