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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25號

原告
立上國際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正浩
被告
黃聖如即黃聖如建築師事務所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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