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
- 原告
- 功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憲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段誠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萱律師
- 被告
- 捷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平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22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提出面額為63萬2064元之支票予原告。上開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2242元;上開第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2064元。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