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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

原告
功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憲治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萱律師
被告
捷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22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提出面額為63萬2064元之支票予原告。上開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2242元;上開第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2064元。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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