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1號
- 原告
- 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禎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源
- 被告
- 一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中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000 元(計算式:126,000 元+480,000 元=6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