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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8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1號

原告
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禎
訴訟代理人
黃建源
被告
一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中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000 元(計算式:126,000 元+480,000 元=6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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