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嘉益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冠霖
被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壹仟捌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