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嘉益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冠霖
- 被告
-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坤琦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壹仟捌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