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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財旺張誌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58號

原告
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嫻
被告
黃琬娸即仙杜瑞拉時尚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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