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陳映如
- 當事人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原 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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