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4號
- 原告
-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榮
一、上列原告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貳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