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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00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00號

原告
許瑀蘋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告
永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劉柏壽

      劉芯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出之更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萬9,000元(計算式:2,000,000+349,500+349,500=2,69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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