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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原告
楊東霖
原告
孫唯軒
原告
孫唯航
原告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人原告
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告
張曉芬
原告
吳麗雲
原告
林從胤
原告
張仲宏
原告
蘇月鳳
原告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秀珠
原告
郭雅萍
原告
陳姵璇
原告
汪海鋒
原告
汪大年
原告
汪憲台
原告
王淵謨
原告
汪海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被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貳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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