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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世貴高文淵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6號

原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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