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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告
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民
被告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4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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