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2號
- 原告
- 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民
- 被告
-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4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