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 原告
- 侯嘉卷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吟律師
- 被告
-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來
- 被告
- 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2,406,72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1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2,419,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