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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告
侯嘉卷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被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被告
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2,406,72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1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2,419,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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