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2號
- 原告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被告
- 優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喻采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4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