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蔡佾錩、黃柏漙
- 上訴人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上 訴 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 上訴人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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