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何漢生
- 上訴人
- 廖金泉
- 上訴人
- 張玉書
- 被上訴人
-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瓊花
- 被上訴人
- 黃文彥
賴英俊
鍾羅翠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分派賸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