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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分派賸餘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
何漢生
上訴人
廖金泉
上訴人
張玉書
被上訴人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瓊花
被上訴人
黃文彥

       賴英俊

       鍾羅翠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分派賸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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