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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葉明昇

  • 原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順德揚聲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與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暨均經合法認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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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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