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鴻億
- 訴訟代理人
- 周美齡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