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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億
訴訟代理人
周美齡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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