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魏榕媛、高啓仁
- 上訴人開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 訴 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 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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