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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高啓仁

  • 上訴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 訴 人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 上訴人 新承啟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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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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