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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鷹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端慧
上訴人
即被告
允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複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宇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銘堂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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