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鷹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端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允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凱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宇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銘堂
- 訴訟代理人
- 劉倩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