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3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2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9,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