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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淑勤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

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而可能延後之期間,參酌司法院訂

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

為2年,據此預估上訴人提起上訴可得之利息金額約為61000元(

610000×5%×2=61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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