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7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