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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訴人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鐶穎
被上訴人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5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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