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
- 上訴人
- 彥良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鐶穎
- 被上訴人
-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5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