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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

捌萬參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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