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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上訴人
上訴人
原 審 原告 利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汝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謝明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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