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
- 原告
- 陳信森
- 被告
- 褚清波
褚榮坤
褚清海
褚魏寶連
褚清河
褚素卿
褚添財
褚辰安
褚辰宇
褚辰宏
褚素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 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