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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若美蕭胤瑮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

原告
陳信森
被告
褚清波

      褚榮坤

      褚清海

      褚魏寶連

      褚清河

      褚素卿

      褚添財

      褚辰安

      褚辰宇

      褚辰宏

      褚素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 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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