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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0號

終止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告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恆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被告
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佰零貳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計算式:111,820 元+277,400

元+162,450 元+282,540 元+103,894 元+85,450元=1,023,

5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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