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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告
劉樹枝
原告
劉廖宴
原告
劉寶蓮
原告
劉寶英
原告
劉樹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被告
臺灣福音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鳴玲
訴訟代理人
陳依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陳報願意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廿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樓三樓調解協商室調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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