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
- 原告
-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一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被告
-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怡慧
- 被告
- 王俊仁
- 被告
- 蔡君毅
- 被告
- 泉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莊春源
- 被告
- 洪嘉聖
- 被告
-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李文忠
- 被告
- 福力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悅暘國際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君翰
- 被告
- 宏泰報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阮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自然人住所地、法人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台中市西屯區、金門縣烈嶼鄉、金湖鎮、嘉義市西區、高雄市鳳山區,侵權行為地則在高雄市鼓山區(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侵權行為,致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裁處罰鍰計新台幣〈下同〉277萬4,360元,而受有277萬4,360元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