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連士綱、葉靜芳、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洪振隆
- 原告李仲凱即和平停車場
- 被告凱莉寵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上 訴 人 被 告 凱莉寵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隆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仲凱即和平停車場 林惠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訴字第23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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