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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被上訴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反訴部分經核定為5,462,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69 元(計算式:37,140元+82,729元=1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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