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8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至第4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 元;聲明第5 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其性質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 萬7,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