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慶機電消防保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美之星B 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