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 上訴人
- 石宏裕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張梅娟
- 即被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 年8 月3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