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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黃信樺

  • 當事人
    石宏裕張梅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2號上 訴 人 石宏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張梅娟 即 被 告 王秉堃 王鐘祺 張欣芬 洪聖凱 洪振治 林順力即順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 年8 月3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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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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