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高文淵
- 當事人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 上訴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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