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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張乃千

  • 原告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熀文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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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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