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鍾正雄、張乃千
- 原告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熀文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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