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高文淵、徐玉玲、宋泓璟
- 當事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7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357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06,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玉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