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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告
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震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授信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涉訟同意由原告總行或其所屬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非屬該條約定所指合意管轄法院,縱被告登記之營業所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仍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原告總行所在地)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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