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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簡冠霖、潘坤琦

  • 原告
    嘉益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1號原   告 嘉益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冠霖 被   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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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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