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承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郭玉春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青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晉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莊龍堂
- 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文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