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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承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郭玉春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莊龍堂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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