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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訴人
李宏秀
被上訴人
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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