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李宏秀
- 被上訴人
- 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