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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告
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寶
訴訟代理人
蔡瑀倩
被告
廣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11月5 日向其採購LED 燈具等產品,雙方約定付款條件為被告應先支付訂金新台幣(下同)30 0萬元予原告,付款方式為被告交付現金100 萬元及票面金額100 萬元之支票2 紙,而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其中票面金額100 萬元(發票日103 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AH0024735 號)之支票1 紙,經原告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屢經原告催討未果而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查,原告就其上開之主張,固據提出被告之採購單乙紙為憑(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6616號卷第5 頁),足見原告應係基於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而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又依被告所提出兩造間之「TTH-LED 買賣合約」第7 條爭議解決,約定雙方有關該契約或其履行之一切爭議,如有訟爭,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解決,並合意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此有TT H-LED買賣合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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