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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魏俊明

  • 當事人
    杜勇賜寶德資訊有限公司曾昭榮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柱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姚伯丞蘇雅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杜勇賜 被   告 寶德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昭榮 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 柱 被   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伯丞 被   告 蘇雅玲 陳效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靖如 劉人鳳 陳卿宇 杜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曾昭榮等14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 萬6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3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624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 元,尚餘1 萬574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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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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