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書間請求確認特留分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80,019元,有104 年度家補字第196 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0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108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