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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黃若美饒金鳳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陳明照、陳敬煌

  • 原告
    黃信益
  • 被告
    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集寶宏業有限公司法人正傳有限公司法人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范淑媚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黃信益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   告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   告 正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   告 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   告 范淑媚 陳宏瑋 兼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敬煌 被   告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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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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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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