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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告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寬生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
被告
台灣鷹王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許尚文
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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