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終止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告
余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複代理人
吳致頤律師
複代理人
黃祈綾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原 告 林國隆
被告
簡純榮
被告
簡信吉
被告
簡信源
被告
簡信祥
被告
呂簡雪美
被告
鄭簡雪雲
被告
簡雪卿
被告
簡麗月
被告
簡鳳英
被告
簡麗玲
被告
王文進
被告
簡劉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附表二1(4)│74,034元      │74,037元    │
│、原判決第28頁第│              │            │
│3行             │              │            │
├────────┼───────┼──────┤
│原判決第28頁第3 │614,504元     │614,507元   │
│、4行           │              │            │
├────────┼───────┼──────┤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陸拾壹萬肆仟伍│陸拾壹萬肆仟│
│第2、3行        │佰零肆元      │伍佰零柒元  │
├────────┼───────┼──────┤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民國一百零四年│民國一百零四│
│第4、5行        │三月十三日起  │年一月一日起│
├────────┼───────┼──────┤
│原判決第28頁第5 │107年1月15日  │104年1月1日 │
│、6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