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余玉梅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致頤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祈綾律師
- 複代理人
- 追加原 告 林國隆
- 被告
- 簡純榮
- 被告
- 簡信吉
- 被告
- 簡信源
- 被告
- 簡信祥
- 被告
- 呂簡雪美
- 被告
- 鄭簡雪雲
- 被告
- 簡雪卿
- 被告
- 簡麗月
- 被告
- 簡鳳英
- 被告
- 簡麗玲
- 被告
- 王文進
- 被告
- 簡劉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附表二1(4)│74,034元 │74,037元 │ │、原判決第28頁第│ │ │ │3行 │ │ │ ├────────┼───────┼──────┤ │原判決第28頁第3 │614,504元 │614,507元 │ │、4行 │ │ │ ├────────┼───────┼──────┤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陸拾壹萬肆仟伍│陸拾壹萬肆仟│ │第2、3行 │佰零肆元 │伍佰零柒元 │ ├────────┼───────┼──────┤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民國一百零四年│民國一百零四│ │第4、5行 │三月十三日起 │年一月一日起│ ├────────┼───────┼──────┤ │原判決第28頁第5 │107年1月15日 │104年1月1日 │ │、6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