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瑞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旭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宇馨律師
- 被告
- 晟達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姵淇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 被告
- 潘麗蘭
- 被告
- 龍揚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潘雅琳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鍾定宏(原名:鍾慶耀)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奐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