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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告
瑞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旭明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宇馨律師
被告
晟達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姵淇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告
潘麗蘭
被告
龍揚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雅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鍾定宏(原名:鍾慶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奐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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